随着我国私家车数量的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行驶到交通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日益增长。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能够不贻误治疗时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我国设立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交强险。购买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上路的必备条件之一, 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强制性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对于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
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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