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处于上下车过程中的人员到底是作为“车外人员”还是作为“车上人员”。但是,按通常人们认为,既然你人还在车上,那就应该算是“车上人员”,即乘客下车摔倒致死不适用交强险。
2010年12月2日13时20分许,李某驾驶公交车在XX县横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南路中段时,因行驶中未关车门,导致乘客陈某从前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挂靠公交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的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09年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公交公司、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共计2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交车乘客陈某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致死,究竟是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换句话说,受害人陈某究竟是属于“车外人员”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如果说陈某属于“车外人员”的话,那当然就可以获得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如果是属于“车上人员”当然也就获得车上人员险的赔偿。
笔者认为,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处于上下车过程中的人员到底是作为“车外人员”还是作为“车上人员”。但是,按通常人们认为,既然你人还在车上,那就应该算是“车上人员”,即乘客下车摔倒致死不适用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