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警的,交管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派交警到场处理。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当事人应当怎么办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没有办法查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就本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证明中列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交警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证明书分别送达交通事故当事人。
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将证明分别送达给事故当事人。如果交管部门不出具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交管部门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交管部门出具证明之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也可以一同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一同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的,交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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