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长期的实践,我们总结交通事故赔偿常见问题有如下一些:
一、赔偿途径有三:和解、调解、诉讼
和解主要针对轻微交通事故或是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对事故观点一致的情况,和解应用广泛。调解一般法定的为各方一致申请交管部门进行,交管部门会依照法定的程序通知各方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备合同性质。诉讼是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诉讼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诉讼也可以达到快速、高效解决事故纠纷的效果。
二、赔偿法律依据
(一)赔偿主体
对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责任主体认定部分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部分的规定。
(二)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依照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以计算交通事故众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内容;还有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赔偿分配
对于赔偿责任的分配,主要是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等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相关保险公司或是第三人的赔偿权利和义务。
三、赔偿关键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赔偿中最为重要的证据,因为其很可能直接导致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大小比例划分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管部门依职权作出,作为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事故赔偿中使用。
四、赔偿执行
通过和解或是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由各方当事人自愿、诚信履行,法院调解或是判决则可以在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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