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完事故现场以后,需要对交通事故相关的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精神损伤,或机动车及其行驶速度、痕迹以及交通事故现场的其他物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合格机构进行。
一、委托检验、鉴定的时间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如下期间内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1、自调查事故现场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
2、需要检验尸体的,应自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
3、现场调查结束3日以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检验、鉴定的期限
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的期限,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约定。但是,约定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超过20天的应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60天。
检验、鉴定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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