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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赔偿的常用规定 2016-02-15 10:37:17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无论是对交管部门、事故当事人还是与之有关联的第三方,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都须依法办事,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权威下解决事故赔偿问题。本文着重介绍我国《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赔偿的常用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历经2007年和2011年两次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对待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其第五章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依其七十条,当事人对于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无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应采取先撤离后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相关赔偿问题。

      依其七十四条,在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向交管部门申请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各方存在的赔偿问题,并规定了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依其七十五条,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定情况下,对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抢救费用有积极的协助义务。

      依其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支付,对于不足的,分情况在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

      依其七十七条,规定交管部门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的,参照《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交通安全法》第七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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