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实践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么由救护车送至指定或分配的医院进行急救,要么由他人送至就近的医院,即便伤者能自行走路,其一般选择的救治医院也不会离事故发生地点太远。
在情况紧急的条件下,例如在乡村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伤者很可能就近送往乡救护站做紧急治疗,待医生做好相应的止血等抢救措施后,医生有可能觉得医疗条件不足以继续救治伤者而要求将伤者紧急送往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救治,这也是合情合理的。类似情况也发生在送往县级医院后发现无法进行更高级的大手术而送往市级人民医院中。那么,转院后的转院治疗费用能否得到支持?我们说,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由此可见,除非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证明擅自更换医院是因为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治疗条件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因为转院治疗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只能由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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