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机动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未造成人身伤亡,只造成了自行车辆损坏的财产损失。不过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在于机动车方且机动车没有车牌号码,但由于对方态度良好,并且及时赔偿,于是自行车受害人同意私了没有报警。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机动车没有车牌号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没有车牌号码的车辆上路本身就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保留证据,同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
第二,从情理上,没有办理好手续就上路行驶的车辆,不仅违法交通法律法规,而且对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都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对于无牌照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该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及时报警,只有让此类肇事车辆接受法律制裁,才能让我们的出行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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