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而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交通事故的诉讼保全只包括财产保全,而不包括行为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的财物必须与本案有关,且限于请求的范围。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在受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既有其保障申请人及时、全面获得赔偿的功能,又有诉讼法律风险,即申请人一旦败诉,将赔偿被申请人由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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