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会依照《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事故认定书。在事故认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时,会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以示送达。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的时候看到认定的内容对自己不利就拒绝签字确认,以示对事故认定书的不满。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管部门依法制作出具的文书,是一种客观的法律文书,在制作的过程中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故认定书交到当事人的手中时,只是一种送达,不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既然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只是送达,就需遵循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的签字视为签收。如果客观上当事人可以接受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但不予接受的,如拒绝签字,那么送达人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途径。所以说,当事人是否签字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本身的效力。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认定书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为此,事故认定书加载的内容将会影响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尤其是赔偿处理。事故赔偿是以事故责任大小为基础的,而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存在的过错,也即事故责任大小。
在出现一方司机不予签字确认事故认定书时,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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