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管理人同意,第三人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事故中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这样的损失将由谁承担?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您分析。
这里所指的第三人可以是亲戚、朋友、同事乃至陌生人等身份,当第三人擅自驾驶车辆时,虽然在此道路交通事故涉案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仍然是在交警车管所里登记的车主姓名,但是此时的机动车已经脱离了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管理人的实际控制。并且,第三人驾驶车辆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管理人的同意,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管理人更不可能获知此时驾驶机动车的的第三人是什么状态,比如是不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擅自驾驶机动车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如果造成的损失仍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管理人来承担的话,明显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管理者对于机动车的管理有重大疏忽的,此类情况一般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忘记拔出机动车的启动钥匙,车辆没锁好车锁,或车库没有锁好等情况。第三人可以轻易、随便取得机动车的控制的,则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管理人就应当作为民事赔偿责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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