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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丧葬费赔偿 2016-03-09 10:36:54
     【案例简介】

     2013年张某去深圳某公园游玩回家时,驾驶的小车与一运货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后张某严重受伤,在医院抢救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是外地农村户口,来深圳工作3年有余,其家属在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时在丧葬费上以张某的骨灰需要在老家置地安葬,依其老家的购地标准加上各项丧葬费用需要人民币6万元为由申请丧葬费赔偿,并同时主张医疗抢救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问题:张某家属的丧葬费要求可否被法院认可并判决赔偿。

     【争议焦点】

     张某家属要求的6万元丧葬费用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其6万元赔偿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审理结果】

     法院以深圳市2013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734元/年为标准,按6个月计算判决张某家属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79734÷2=39867元。对于其赔偿要求多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院按照《解释》27条之规定,以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判决赔偿义务人赔偿39867元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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