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9条、180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交通运输工具的占有,可以将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交通工具优先受偿。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抵押的交通工具(本文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毁损,赔偿如何处理呢?简言之,如果抵押车辆毁损了,基于该抵押车辆发生的赔偿金,应该由谁获得呢?
事实上,对于上述问题,在我国《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车辆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商业车险的保险金,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种对车辆财损支出的赔偿金。
以上是车辆担保权人的可获赔偿问题。
那么,对车辆的具体赔偿支付,该如何呢?这就需要遵循一般事故处理的规定。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车辆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对于车辆毁损,交强险的理赔是非常有限的,根据规定,最大也就2000元的理赔限额。如果对方车辆只有交强险,那么,保险也就2000元。对于车辆毁损,保险理赔是微乎其微的。如果对方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且是几十万的理赔限额,那么,赔偿则有较大的保障了。
此外,如果受毁损机动车方也有事故责任,还需根据规定对损害进行一定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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