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他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对于受害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来说,其利益和生活就会受到损害,或生活来源减少,或丧失了生活来源。对于受害人的所扶养的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对被扶养人减少或者丧失的生活来源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人数以及扶养人的人数不同,承担的赔偿额不同。
一、被扶养人有1人或者数人,扶养人只有受害人1人的
如果被扶养人1人或者数人,扶养人只有受害人1人的,分别按照不同的被扶养人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然后相加所得的数额就是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扶养人只有受害人1人,他们的生活费均由受害人1人承担,所以赔偿义务人对于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应全额赔偿。
二、被扶养人有1人或者数人,扶养人也有数人的
被扶养人有1人或者数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按照不同的被扶养人的计算标准分别进行计算,然后根据对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多少分为几个份额,其中由受害人所承担的份额相加,就是受害人所要承担的生活费数额,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时,当扶养人因交通事故致使伤残或者是死亡,被扶养人并没有丧失全部的生活来源,只是丧失了受害人所应承担的那一部分,所以赔偿义务人只是对其所丧失的那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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