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数值(元/年) | 说 明 |
一 | 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40321 | 数据来源《2013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二 | 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26275 | |
三 | 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18337 | |
四 | 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13553 | |
五 | 北京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62676 |
一、医疗费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如果涉及康复训练的其他后续治疗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对确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提出。
2.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二、护理费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按护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不能举证证明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按照北京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北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医疗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该意见确定人数。
4、护理费赔偿金=护理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
三、误工费
1.按以下情形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北京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既无固定收入,同时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也不能证明所从事行业的,按照2013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列出的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误工时间的确定:
(1)根据受害人就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到定残前一日止。
3.受害人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元/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四、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数额=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依据实际发生费用后的票据计算)
五、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62676元÷12个月×6个月=31338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七、残疾赔偿金
1、伤残等级与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年龄≤60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赔偿指数;
残疾赔偿金=40321元(18337元)×20年×赔偿指数
(2)60<年龄≤74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残疾赔偿金=40321元(18337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年龄≥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残疾赔偿金=40321元(18337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八、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年龄≤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40321元(18337元)×20年=806420元(366740元)
(2)60<年龄≤74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死亡赔偿金=40321元(18337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年龄≥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年
死亡赔偿金=40321元(18337元)×5年=201605元(91685元)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2.受害人残疾,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年龄≤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6275元(13553元)×(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18<年龄≤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6275元(13553元)÷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3)60<年龄≤74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6275元(13553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6275元(13553元)×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年龄≤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6275元(13553元)×(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2)18<年龄≤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6275元(13553元)÷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20年
(3)60<年龄≤74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6275元(13553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4)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6275元(13553元)×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此外,还有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