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介入处理的交通事故,正常情况下,交管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为后续交通事故赔偿等提供法律依据。但有的案件无法出具认定书,就只能出具事故发生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事实上,上述67条已经说得很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意义就在于可以用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在具体赔偿问题上,可以用来调解和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3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对于诉讼索赔,可以独立于调解,不依赖是否调解成功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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