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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车祸伤残案件,实现“农转城”找国晖律师事务所! 2018-10-22 12:01:24
【引    言】

农村户口受害人由于车祸导致人身伤残的,要想在索赔的过程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则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实现“农转城”。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舒某某,男,1963年4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罗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6年4月11日00时1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小型轿车绿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红绿灯斑马线外,此时舒某某未按行人红绿灯指指示由西往东步行,导致罗某驾驶的粤Bxxxxx的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与行人舒某某未确保安全通行所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4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 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7日在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医嘱注明休息全三个月,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三个月陪护1人,适当功能锻炼,合理的康复训练,加强营养,门诊随诊。

2015年7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舒某某把驾驶人罗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39731.01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某某支付人民币8414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原告舒某某的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但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了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工作证及该公司开具的《居住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

综上证据,原告事发前在深圳居住满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理应按照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舒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39731.01元,而实际获赔84143.6元,由此来看,受害人舒某某的索赔大部分获得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36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0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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