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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如何才能确保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获得? 2018-07-11 10:06:07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一块“巨头”,要想该项目全部的赔偿,委托律师协助是必不可少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某,男,1982年9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伍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5年6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厢式运输车行驶至石岩黄蜂岭工业大道联防队路段由南向北掉头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刘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9月22日出院,共住院86天,出院医嘱:1.全休2个月,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2.不适随诊,门诊复诊;3.功能锻炼,禁右足负重;4.加强营养。

       2015年10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伍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费用。

       【案件结果】
       2016年2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83877.3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进而减少收入损害被扶养人利益的,该项损失由于是事故直接导致的后果,故由致害人承担。

       本案 受害人刘某某由2个孩子(一个年满1周岁,一位未满1周岁)需要抚养,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受害人积极主张2名被扶养人生
活费17575.6元,最终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77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66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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