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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应如何选择处理方式? 2018-06-26 10:22:53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诉讼索赔受害人获全赔的几率高达99%。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谢某,男,1962年7月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严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4月1日,案外人朱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后载原告)从奥林匹克花园沿惠博大道逆向往惠州市区行驶,行驶至英头村路口时,与一辆从英头村沿路口驶入惠博大道的由被告一严某驾驶粤L XX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一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在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2016年4月7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谢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谢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0435.8元。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2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02民初5538号判决:

       一、第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粤L XXXXX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谢某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人民币93869.75元;

       二、第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粤L XXXXX号小型轿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谢某赔付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人民币2490元;

       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谢某因车祸事故致10级伤残,受害人谢某主张损失金额110435.8元,实际获赔了107559.75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选择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实践中,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诉讼索赔成功的概率可达90%以上。

       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此类案件受害人应就事故具体情况先行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再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因为事故处理方式的选择错误,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交字第0366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64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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