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被告一驾驶车辆行驶至坪山区深汕路坪山华南门诊路口时,在没有确定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与被告三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不仅将原告的车辆撞坏,还将原告撞伤。原告受伤后,被告一即将原告送往深圳市龙岗区坪山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第二天转入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治疗,共住院20天,两次住院都有1名护工陪护。原告治疗终结出院时医生嘱咐休息3个月。后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经过勘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被告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
● 委托律师、起诉: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了我所的陈律师代为行使诉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期限至本案终结止。经过陈律师结合各项证据考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赔偿。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898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本案的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陈律师。
被告一: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李某。
被告二: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xx公司。
被告三:其他肇事车辆驾驶人黄某。
被告四:肇事车辆保险人xx保险公司。
●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最后法院查明,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原告的损失具体为:
一、 医疗费8440.3元,扣除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依据医嘱酌定;
三、 护理费900元,依据医嘱确认;
四、 误工费10767.6元,依据误工时间、医嘱及原告的收入水平确认;
五、 鉴定费17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
六、 残疾赔偿金58489.04元,依据伤残等级、原告年龄及城镇标准计算确
认;
七、 被扶养人生活费3764.86元,依据被扶养人及原告的情况确认;
八、 交通费800元,依据交通费票据确认;
九、 后续治疗费6000元,依据鉴定意见确认;
十、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114194.6元(其中医疗费26873.1元,其他费用87321.5元)。
最后法院根据各项证据、查明的情况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1、确认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03405.6元;
2、被告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王某97321.5元;
3、被告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6084.1元,被告xx公司对被告黄某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陈律师的努力下,受害人王某最终获得了合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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