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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车相撞,无责方索赔案 2015-10-14 10:41:03
法院案件编号:(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933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3)粤晖民字第0406号
判决时间:2013年10月15日


【案件发生时间及过程】

     2012年4月11日9时45分许,被告卢某驾驶粤HK2672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一罗某),在四会市S118线159KM+200M路段,将骑摩托车的原告撞至重伤。

【受害人治疗及伤残鉴定】

     原告被送往四会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总医院治疗,被确诊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右手臂众神经断,右手锁骨断,并做了腹腔引流及锁骨接驳手术。2012年5月23日,四会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四公交认字(2012)第0004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某驾驶机动车辆左转弯借道通行时,没有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而导致的事故,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律师举证】

     原告委托我所陈律师,通过以下举证: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卢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卢某负全部责任。2、医院诊断证明。3、病历内容。4、出院证,在医院住院共计61天。

【受害人所得赔偿金】

     通过我所陈律师精彩的辩词和有力的证据与对方辩驳,经法院明确的调查和确证,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应该赔偿原告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额内90076.43元,被告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余额内赔偿给原告319782.33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日内支付给饶某。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近41万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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