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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医嘱确认的护理人数获得法院支持案 2017-04-17 09:46:25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12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728号
        判决时间:2009年9月14日

        本案案情:

        2008年8月30日,李某在宝安区公明南环路市场路段被袁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撞伤。之后,在深圳市公明医院治疗40天。交通警察宝安大队公明中队根据现场勘查、画图、肇事两辆技术检测结果,确认袁某与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深圳市公明医院出具医嘱证明:伤者需休息1年,随诊。后续治疗费10000元,加强营养,住院期间2人陪护。

        2009年3月11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受托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仍需6000元。

        诉讼的提起:

        黄某系袁某所驾驶的机动车的车主,中国xx保险公司系该机动车的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李某及上述人员均没有依法对李某进行赔偿。李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上述人员承担其在事故中遭受损失及依法应得的赔偿35249.7元(包括两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4100元),上述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的审理:

        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被告方标称原告李某住院期间不需要2个人护理,因为原告李某受伤的情况很轻微,仅构成10级伤残,在同类案件的处理中,10级伤残需要2人护理的情况基本没有,对公明医院出具的“住院期间2人护理”的合理性、必要性不予认可,应按1人计算。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公明医院出具的医嘱意见合理、必要,对被告方的抗辩不予采纳。最后法院确认原告李某的损失具体为:护理费41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95599.7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500元。共34249元。扣除被告方垫付的费用,还应获得的赔偿为29278.42元。

        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审理中查明的情况,判决原告李某还应获得中国xx保险公司的赔偿29278.42元。中国xx保险公司须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期清偿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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