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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交通事故 2024-05-19 12:01:51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2日,陈某驾驶刘某所有的粤BXXXXX号车辆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西乡大道XX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立即送往深圳市宝安区XX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以下损失: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3990元。后遭到拒绝,王某遂将陈某、刘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128614.84元,该款项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08000元,不足部分原告予以放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108000元;
   
  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诉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就2008年8月12日所发生交通事故再无纠纷,权利义务清结。
   
  【案例评析】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根据调解中介人的不同,可以把调解分为四类:法院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仲裁调解,是指争议当事人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行政调解,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处理纠纷的方式。
   
  不管是谁主持调解,调解的关键就是需要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法院调解相比较其他调解,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履行一方不按照调解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经过法院调解的案件,是不能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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