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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索赔停运损失案 2017-04-05 10:07:39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2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384号
        判决时间:2012年8月13日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何某(事故受害方)。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谢律师。

        被告一:郝某(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二: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22日,何某为其货主李某送货,由何某驾驶车辆两人一起出发。在华富路华新路口遇郝某驾驶的车辆,由于郝某的操作不规范致使两车相撞。何某的车辆被撞损坏,何某车上的货主李某受伤。

        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福田区交警队接到报案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后根据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图片、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作出了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载明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没有无责。

        事故的损害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何某送同车货主李某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按交警要求在责任未划分前垫付医疗费20000元,赔偿货主货物损失20000元。何某车辆被送往深圳市xx维修公司修理,后经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保险人)鉴定,车辆定损27900元,但该保险公司对定损的数额不予理赔到位,迫使何某将车辆卖与他人以支付修理费38583元。车辆停运6个月,损失90000元。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起诉:

        事故发生后,何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我所谢律师代为起诉。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郝某及xx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68583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确认:

        法院依据双方质证、辩论情况,及在庭审中的查明,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何某为其货主支出的费用应获得赔偿的数额为110635.41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原告何某还应得的损失数额为110635.41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承担104712.07元;由被告郝某承担5923.34元,以上款项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给原告何某;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承担258元,由被告二承担1043元,由被告一承担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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