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赔偿权利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这2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般是在机动肇事方不支付受害人医药费或者是机动肇事方既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情况,亦或者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以及其亲属损失的情况,这时赔偿义务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当事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此时,若申请人能够提供担保的情况,则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那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需要承担什么风险吗?
若是申请财产保全错了,那么,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该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人败诉的话,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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