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机动车保险公司在赔偿中的地位如何呢?
事实上,致害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角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有:
1、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在同等责任下,交强险的理赔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的理赔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
故,受害人如果不能通过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达成赔偿一致的,可以径直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都理赔不足的,会涉及各方对损害负担的问题。同等责任下,如果是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各方各负担50%;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通常需承担6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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