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介入处理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其将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负担、行政处罚以及刑事犯罪都有直接的影响。那么,假设一起车祸案件,受害人还没有出院,事故认定书又没有下达的,此时,当事人间对事故该如何处理呢?
事实上,一方面要明确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另一方面涉及各方对医疗费的垫付问题:
一、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
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三种情况,具体为:
1、一般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逃逸案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检验、鉴定案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起来在1个月以内。
二、各方对医疗费的垫付
在事故认定书制作出来前,肇事司机一方可以根据客观事实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进行垫付,虽然这不是强制险的义务,但可以从情理和道德上予以考量。对于前期垫付的费用,后期相应的予以扣除即可。
当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各方即可依照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具体对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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