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处理至关重要,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大队
X公交认字(2014)第311号
交通事故时间:
2014年10月15日09时35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
国威路红灯交叉口
当事人基本情况:
赵X,男,36岁,身份证号:XXXX,深圳市罗湖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粤BXX号小轿车。车主:赵X,住址:北京市XXX
李X,男,52岁,身份证号:XXXX,深圳市福田区人,骑粤AXX号两轮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赵X驾驶粤BXX号小轿车沿国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绿灯交叉口,后逢李X骑粤AXX号两轮自行车。沿国威路的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在李X由西北方向东南方向横跨机动车道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意外原因:
赵X上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具有同等过错。赵X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按限速标志的指示限速行驶,在没有限速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道。赵X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李X骑两轮自行车由西北方向东南方向横跨机动车道时,未确保安全,未按安全的行车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因此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跨机动车道应下车推行……无人行道的应在确保安全后直接通过。”的规定,李X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 2014年10月15日
交警大队:(印章)
备注:
⑴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处申请复核;
⑵对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⑶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义务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事宜的,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