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乘客买票乘坐地铁,与地铁运输企业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地铁运输企业对乘客负有安全运送的义务,运输过程为自乘客购票入站至乘客应当出站为止,地铁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地铁车站作为公共场所,地铁运输企业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比如地铁司机的急刹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本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此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也即由地铁运输企业承担责任。
因此,无论从违约角度还是侵权角度看,地铁“急刹”造成乘客10级伤残,地铁运输企业都不能免除其责任。
其次,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原则,乘客因地铁“急刹”造成10级伤残,只要乘客在此后果造成中不存在过错或者故意行为,便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相反,地铁运输企业应根据其“急刹”行为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因地铁“急刹”造成的10级伤残,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除了可以主张一般伤害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费用外,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等项目。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应当依据《解释》,并结合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
因地铁造成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构成了违约与侵权的竟合,两者的利益差距不言而喻。从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受害人最好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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