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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案 2016-07-14 10:48:08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1467号

      由于本案判决书由委托人领走,法院案件编号及判决时间无法确定


      本案的原告及被告方情况:

      原告:谭某,男,2008年9月15日松岗大道交通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李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xx商行,负责人张某,系2008年9月15日松岗大道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xx保险公司,负责人宋某,系2008年9月15日松岗大道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人。

      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以上三个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赔偿损失共78216.4元,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为:

      1、因伤残支付的鉴定费500元;

      2、因伤治疗支出的医疗费9343.4元;

      3、因住院花费的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开支800元;

      4、因伤势严重需要护理人员进行帮助的护理费800元;

      5、因伤治疗导致的工资损失2815元;

      6、因伤致残应得的残疾赔偿金53458元;

      7、因交通事故遭受极大精神痛苦应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1、2009年9月15日,原告驾驶车辆到松岗大道时与被告一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原告因此受伤。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勘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一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09年9月15日,原告因伤入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治疗,花去了巨额医疗费,并构成10级伤残。

      3、被告二系货车的车主,被告三系货车的保险人,现三被告均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

      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赔偿义务人进赔偿,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于被告方就原告的诉求提出的抗辩,法院结合我方的代理意见,仅采取了一部分合理的抗辩理由。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在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和一小部分不合理的赔偿外,判决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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