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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2015-10-26 10:57:10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789号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27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159号
判决时间:2011年08月17日


      【案情简介】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在2010年2月23日7时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后查明:郑某驾驶粤BDxxx号中型普通客车经荔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四海路与荔园路交汇路口时,其车头与吴某驾驶停在路边的粤BBxxx号垃圾作业车辆及站在粤BBxxx号车尾左侧的作业人员雷某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2月23日8时死亡,2010年4月22日火化。至此,认定被告一郑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赔偿请求】

     原告要求赔偿条款如下:死亡赔偿金584890.4元,丧葬费32715.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5261元,误工费8039元,交通费7508元,住宿费64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52674.9元。

     被告一作为粤BDxxx肇事司机,被告二作为粤BDxxx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三作为粤BBxxx肇事司机,被告四作为粤BBxxx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粤BBxxx已在被告五处投保,被告五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其余四被告应连带承担。

     【一审、二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以刑事责任的承担为前提。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法院判决,判决仅对交通肇事主要责任郑某进行了刑事处罚,对吴某并没有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且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在二审判决中,经法院明确调查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判决如下:确认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530980.7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9490.3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清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09490.36元;驳回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

     在此次的交通事故,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有权享有死亡补偿金的第一顺序主体为死者的父母、妻子以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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