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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 2016-12-26 16:50:47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17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05号
      判决时间:2012年6月20日


      陈某受伤的原因:

      2011年10月3日,刘某驾驶车辆外出,当行驶至福田区百花六路时,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陈某(未成年人)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受伤。

      陈某承担的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勘察、取证,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的发生陈某不存在过错,由刘某对本事故承担全部,陈某不承担责任。

      陈某治疗的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陈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7天。医嘱:休3个月,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需要返院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住院期间1人陪护。陈某父母委托了深圳xx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损伤进行鉴定。后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陈某因交通事故损伤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7000元。

      诉讼参加人的具体情况:

      ☆    原告方的诉讼参加人:

      原告:陈某,未成年受害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秦某,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张律师。

      ☆    被告方的诉讼参加人:

      被告一:刘某,肇事车辆驾驶人,xx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二:xx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被告一所在的单位。

      被告三: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刘律师、张律师代为处理事故赔偿事宜。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并承担诉讼费:1、支出的费用:医疗费25453.8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3553.33元;复印病历及银行流水打印费用50元;鉴定费1700元;交通费1000元;2、应获得的赔偿:残疾赔偿金15780.5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77495.64元。

      法院支持的数额:

      经过审理,法院依据深圳市相关的赔偿标准确认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为64210.58元。由于被告一系被告二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故由被告二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应得的损失64210.58元,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承担51756.77元;由被告xx有限公司承担12453.81元,上述款项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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