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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代理的以调解方式成功索赔案 2016-12-20 11:18:49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3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226号
      法院作和解协议书时间:2012年3月12日


      本案的受害人廖某,在交通事故后委托我所刘律师代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随后我方提起诉讼,诉求相关赔偿义务人赔偿原告损失。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廖某的合法权益,尽快拿到赔偿款,经过刘律师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8日,何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龙岗区平湖守珍街农村信用社路段时,因未避让行人,该车右车轮与行人廖某发生碰撞,致使廖某受伤。当天,深圳市交警局龙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第二天,原告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后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鉴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

      委托诉讼:

      事故发生后,廖某委托我所刘律师代为行使诉讼权。随后,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廖某的合法权益,我方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何某(肇事车辆驾驶人)、宋某(肇事车辆所有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392.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庭调解:

      法院开庭调解,在我方刘律师与对方的周旋、据理力争下,对方当事人与我方委托人廖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廖某。

      乙方:xx保险公司。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案达成协议:

      一、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廖某43000元,本案的所有纠纷就此终结。

      二、由廖某向受理法院撤回对何某、宋某及乙方的起诉,上述第一款项付清后,廖某不得再向何某、宋某及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至此,我方代理的本案终结,最终使廖某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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