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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不服的,可以对交警起诉吗? 2016-06-22 10:27:17
     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最为基础性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赔偿的处理、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行政处罚的类型。
           
     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交管部门查明的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的分担,为了保证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即复核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解决的途径之一。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对交警或是交警部门起诉。因为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复核是法定的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途径之一,复核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上级交管部门驳回;一种是上级交管部门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认定。条件分别为:
             
     一、驳回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复核后,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重新认定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复核后,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是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会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当事人申请复核是否成功在于其所能提供的申请复核的证据,鉴于申请复核时间短,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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