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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的原告 2015-09-14 11:50:54
      原告,指的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因而是诉讼能够成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相关的主体要提起民事诉讼并使诉讼能够成立,必须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原告又分为伤残案件的原告、死亡案件的原告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

      一、交通事故伤残案件的原告

     (一)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伤残,但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原告为受害人本人。


     (二)受害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使伤残,其要通过诉讼来请求赔偿的,但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受害人的父母、成年子女、配偶)。

      此外,如果受害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伤残案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追索由受害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提请,被扶养人不作为原告。

      二、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原告

     (一)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法定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由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可以由受害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二)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法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由被扶养人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进行索赔。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

      交通事故致使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损的财产所有权人或者是实际的支配人应当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没有过户的受让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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