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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损害赔偿标准时间确定?(深圳) 2015-12-24 10:26:42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计算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时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例如,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时便涉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统计数据得出。

     庭审时计算上述赔偿项目时就按照本年度相关数据进行。但是,庭审是个过程,尤其涉及两个审级的交通事故诉讼,有时不免跨越两个年度。此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何时为准呢?

     以深圳为例,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条的规定,深圳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均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也即以一审法院审理时为准。

      对于发回重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权利人在举证期限内要求以重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广东省高原发布的最新数据计算的,也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即,以重审法院审理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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