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误以为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是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真的是这样的吗?交通事故调解有期限吗?交通事故的调解从哪天算起?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自愿协商并互谅互让,就所争议的赔偿权利和赔偿义务达成有关协议,以此解决纠纷的活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的期限为10天。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所规定的日期开始计算调解期限,并在10天内制作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有人员死亡的,调解期限从法律规定的办理丧葬适宜时间的结束日起开始计算10天;
2、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有人员受伤的,调解期限从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日起开始计算10天;
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调解期限从定残日其开始计算10天;
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限从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10天。
如果在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伤亡的,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不同情况来分别组织调解事宜。
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即便是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如有代理律师在场,则更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交通事故赔偿金涉及许多专业计算和法律知识,没有聘请交通事故律师,很容易在有的交通事故赔偿金款项上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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