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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2015-09-14 14:57:38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互谅互让,就争议的赔偿权利、义务,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根据“第三方”的不同,调解可分为许多不同种类,而常见的交通事故调解分为公安交管调解、法院调解。

 

公安交管调解,顾名思义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公安交管调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方权利人、义务人应一致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只有一方提出调解,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调解。

 

2、调解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3、调解申请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内调解,是指事故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制作了调解书的,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因此,当事人应该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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