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由于肇事司机逃逸、现场证据灭失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无法在短时间内侦破,此时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而确定损害赔偿主体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其第49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司机逃逸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侦破案件,受害人请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受害人申请后10天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注意,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书面的,而不能口头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受害人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情况;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得到的事实。
在调查得到的事实中,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首先确认受害人的事故责任,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无事故责任。
另外,如果日后查缉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作出编号不同的事故认定书。前面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后面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应当对其予以更正、补充或者撤销,最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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