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对方也即造成自己受伤的当事人要求垫付医药费
途径: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直接催要。
时间:在事故发生后,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
二、向保险公司要求垫付医疗费用
途径:通过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所需材料:垫付医药款的通知、事故认定书、医疗发票和清单等,
时间:事故发生后伤者入院抢救治疗阶段。
限额:交强险项下的1万元。
三、向救助基金申请医疗抢救费用
条件:根据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况的时候,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部分或者是全部的抢救费用。
途径:通过交管部门向救助基金申请。
时间:事故发生后的抢救医疗阶段。
所需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范围:先予执行的范围中明确规定了适用此类情形。
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清楚,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的治疗;(2)受害人有紧迫需要,即等钱治疗;(3)属于金钱给付之诉;(4)肇事方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