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的相关项目: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医药费;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治疗费(包括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住院费(包括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其他费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医疗费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等。
受害人怎么选择医院?
1、以“就近治疗”为原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即“就进治疗”。
2、“就近治疗”为原则的例外。一律强调必须“就近治疗”,对于受害人来说过于严格也不利于保护伤者。“就近治疗”交通事故选择医院的基本原则,但是有原则,就必然存在例外,所以受害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治疗需要而合理选择其他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
3、医院选择不当,有可能导致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如果既不是就近医院,也不是合理的治疗,当然不予赔偿。
4、擅自转院治疗有风险。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不能擅自转院,否则需要承担因转院而支出的额外医疗费用。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