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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中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 2021-05-12 16:51:35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即将成年近亲属纳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范围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两中情况区别对待。

      (1)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确定。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并且无退休金的,应纳入被扶养人的计算范围。

      (2)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此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丧失劳动能力既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起初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4]34号)第30条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综上,被扶养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请根据不同的情形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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