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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界定、计算及给付情形 2021-05-12 16:50:18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受害人,为弥补受创伤的肢体或器官的功能、日常生活必备的为了实现生活自理或为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该部分的支出是必须的,且该额外的经济负担与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则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该部分的费用支出予以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根据受害人残疾部位来划分主要包括4类:1、对于肢体残疾者,其所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对于视力残疾者,其所需的导盲杖,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对于语言、听力残疾者,其所需的语言训练;4、对于智力残疾者,其所需的行为训练器或生活能力训练产品。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是以补偿为限而不是让其复原,即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购置的生活必需的辅助用具费用进行补偿,而不高要求于受害人恢复身体残疾功能的花费。所购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优先考虑国产产品,且仅限于被普通大众广泛使用的辅助器具。交通事故受害人下肢残疾需购置代步工具的,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机动代步工具,仅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通常都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则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即被害人的存活期限超过了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在该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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