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骑电动车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当时觉得只是皮外伤,没什么大碍。对方态度诚恳,主动提出私了,赔了1800元,刘先生签了协议,答应不再追究。第二天,刘先生胸口越来越疼,去医院一检查——左侧第7、8肋骨骨折。住院花了两万多,和那1800元比起来,简直是杯水车薪。他拿着协议后悔不已:白纸黑字签了“不再追究”,还能反悔吗?
交通事故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一旦签字,就永远无法改变。《民法典》第147条和第151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车祸诉讼官司怎么打,点此问律师】
❶ 什么叫重大误解?以刘先生为例,他在签协议时以为自己只是皮外伤,对伤情的严重程度存在根本性的错误认识。这种对自身伤情的误判,导致他作出了一个和自己真实意愿不符的决定,法律允许他请求撤销协议。
❷ 什么叫显失公平?1800元的赔偿和后续实际产生的两万多元医疗费相比,差距悬殊。如果机械地认定协议有效,对受害者来说显然不公平。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两个因素:签协议时受害者是否充分了解自身伤情,以及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否与法定损失标准严重偏离。
如果您已经签了“私了”协议,后来又发现伤情加重,不要慌张,也别急着认亏。第一步,尽快去正规医院做全面检查,拿到详细的诊断证明和病历,确认伤情是否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这一步的证据至关重要。第二步,找专业律师评估一下,看看原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如果符合撤销条件,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或另行索赔。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权有“保质期”——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伤情加重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过期就作废了。千万别拖。
最后提醒:
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哪怕看起来只是皮外伤,也不要急着签“私了”协议。有些伤情(如骨折、脑震荡、内出血)有潜伏期,当时不疼不代表没事。先去正规医院做全面检查,等伤情稳定了、检查清楚了,再坐下来谈赔偿,这才是对自己最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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