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得知,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选择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发生地属于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分为公民住所地、法人和其他组织住所地。公民住所地,一般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以主管部门登记的地址为主。
由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可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选择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法院起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法院起诉。
在选择法院的时候,选对法院很重要。因为,受诉法院涉及赔偿项目计算的标准问题。根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们的实务经验,我们总结出:如果受害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均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标准,则选择方便原告诉讼和执行的法院起诉。如果受害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均低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标准,应当选择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高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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