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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是什么? 2023-12-18 10:34:21
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受害人的伤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一旦受害人都是伤害构成伤残,即可主张诸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
 
“三期”鉴定,是针对上述项目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而言的,也就是明确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以便具体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有:
 
1.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 = 单位时间内收入(元/天)×误工期(天)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即误工期。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另,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收入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上述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各地对营养费的规定一般是:?元/天,再结合营养期算总的营养费。
 
综上,三期鉴定均是为了更好的计算交通赔偿项目而设,而且由于其不确定性,通过鉴定得出更具证据效力。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7/3418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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