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鉴定检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更客观、科学地判定事故的责任和损失情况,为后续的责任认定、赔偿等提供依据。那么,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期限究竟是多久呢?
检验鉴定的内容根据事故的需要来定,包括诸如尸体检验、轻重伤鉴定、酒精含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车辆定型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鉴定的起始问题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有: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在鉴定所用时间的问题上,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也即,正常30日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果,最长不应超过60日。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最后,检验鉴定时间影响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根据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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