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伤残鉴定的案件,如果受害人的伤害符合相应伤残等级并有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意见书明确的,那么,受害人以鉴定意见书为据,即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项目赔偿。
那么,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是否以受害人的年龄为一定的参考呢?
在《评定》中,对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是如此规定的,也即:伤残鉴定由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事实上,在《评定》中,对各个级别、各种伤害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含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肢体损伤、胸部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等多种损伤;伤残等级的判断由重到轻从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不等。
鉴于伤残鉴定的综合性,应该说,年龄可以成为鉴定人鉴定伤残等级的参考因素之一。
在受害人伤残鉴定的时候,存在最佳伤残鉴定时间的把握、伤残鉴定机构的有利选择等诸多问题,笔者这里建议受害人应当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处理伤残鉴定相关事宜。
律师介入伤残鉴定,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659--593(不收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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