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最怕遇到交通事故。刺耳的刹车声、猛烈的撞击感,瞬间打乱了平静的生活。站在车流中,看着爱车受损,或许还有人受伤,内心充满焦虑与无助。此时,除了处理车辆和人员问题,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更是萦绕在每个人心头最大的疑问——到底是谁的责任?我需要负责吗?责任比例如何分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个基础时限,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从交警完成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后开始计算,你应当在10天内拿到事故认定书。
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规定要求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意味着逃逸案件的“10日”时限是从找到嫌疑车辆和驾驶人之后才开始计算的,之前的侦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而在需要对车辆性能、痕迹、人体损伤程度等进行专业检验、鉴定的复杂事故中,时限计算方式又有所不同。按照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情况下,前期检验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整个处理过程可能会相对较长。
了解这些规定后,我们再来看看交警是如何划分责任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交警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车祸责任改变律师,点此预约咨询】
具体来说: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61条明确了两种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这是法律对不诚信行为和逃避责任行为的严厉否定。不过,规定也考虑到了复杂情况,如果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实践中,事故处理流程通常包括现场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如需)、事故认定等环节。想要尽快拿到认定书,当事人可以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同时,也要保持耐心,理解一些复杂案件确实需要更充分的调查时间,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负责。
最后要提醒的是,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服,有权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但一定要注意3天的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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