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管部门出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依法需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的追究,都需要以事故认定书为重要的证据。
依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那么,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该如何做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1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如果复核达不到申请人的意愿,后期也可以通过法院请求重新认定,当然改变的难度比较大。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3/3409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